作品著作权登记:牢记这11条判断准则
近日,“500余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一事,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短视频由于其短小、分段、有趣的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网友的喜爱。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剧集、综艺、电影等为主的长视频内容造成了侵权,导致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随着大家保护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著作权登记保护时间长、登记成本低,作品著作权登记备受青睐。
著作权登记
保护期限长达百年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上述部分权利,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到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发表,发表后还能再保护50年,也就是说,作品最长的保护期限将近一百年。
著作权登记
一次性缴费成本低
作品著作权登记官费,是一次性费用,没有后续的续费、年费。
著作权登记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保护范畴?
怎么判断自己的创作属不属于作品?能否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时,需要主动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创编工作,2011年6月27日,群众体育司代表国家体育总局与原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简称体育报业总社)签订合同,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复制、出版、发行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体育报业总社。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 手册DVD CD》由人民体育出版社于2011年8月出版。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音像公司)出版了《第九套广播体操》DVD产品、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豪盛公司)总经销。其中演示、讲解的额动作与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基本相同,并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图书大厦)销售了上述DVD。
体育报业总社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于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定要件,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录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体育报业总社获得相关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专有使用权,广东音像公司、豪盛公司使用该配乐制作录像制品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故一审判决广东音像公司、豪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体育报业总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图书大厦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认为: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法院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中的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体育报业总社获得相关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专有使用权。
广播体操能够起到健身强体的功效,由简单的肢体动作组成,但不能表达感情,不涉及人的思想感情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作品。
著作权登记
牢记11条判断准则
是否为自然人进行的创作;
自然人不包括人工智能的创作、动物的创作、自然产生的风景等。机器人能够完成有一定难度的图画,但不属于作品范畴。 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体现为是否独立完成、作品是否能展现个性,独特安排非抄袭别人的情形。 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需要把所思所想落到实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呈现出来,在脑中的不能算作品。 是否可复制;
如体育比赛动作,动作是偶发的,是不可复制的,不是作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属于作品;
从形式上看,法律法规符合作品要求,但法律法规涉及到公民利益,希望更广泛的传播,故不是作品。 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作品;
单纯事实新闻的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单纯事实消息基础上进行了创作,进行了夹叙夹议叙述,属于作品的,可以受到保护。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属于作品;
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不属于作品。 作品的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不属于作品; 思想、观念、构思、操作方法等不作为作品保护; 通过数据分析,产生的曲线图,只展示出了简单线条,深藏在作品内部运行的分析方法无法表现,不能作为作品保护;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不能再申请新的作品保护。
近年,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微信、微博、各种APP软件、人工智能的兴起,出现了很多符合作品形式的产品,是否能够登记,需要进一步探索著作权作品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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